本報記者 劉琪
1月26日,央行發布消息,為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規范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發展,1月22日,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我國儲蓄國債的首個品種,最早可追溯到1981年我國恢復國債發行以來發行的國庫券。1994年以來,為滿足政府籌資需要,我國開始面向居民個人和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憑證式國債,采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系,并逐步取代了國庫券。2012年開始,憑證式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2017年,為了便于國債分類管理,憑證式國債正式更名為儲蓄國債(憑證式)。
儲蓄國債(憑證式)具有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深受廣大投資者歡迎,為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投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夠健全,難以適應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的發展需要,亟需出臺統一規范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出臺《辦法》,將填補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制度空白,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促進儲蓄國債(憑證式)健康持續發展。
《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規范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下一步,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將著力做好《辦法》宣傳工作,有針對性地向廣大投資者宣傳《辦法》和國債知識,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自我權益保護意識。同時,針對《辦法》出臺后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跟蹤和評估,確保《辦法》出臺后取得理想效果。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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