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1月6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交通運輸部官方微信獲悉,為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要求,交通運輸部日前公布《關于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2020年第21號令,以下簡稱《決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放寬港口經營限制,優化港口營商環境。一是打破拖輪經營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冊的條件限制,推動形成全國統一的拖輪市場。二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不再強制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交書面材料,同時簡化港口經營延續申請材料,便利相對人。三是按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港口經營許可時限從30日壓縮到20日,許可變更和企業登記變更不再綁定。四是要求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多渠道公開,保障港口經營公平透明。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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