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9日消息,證監會修訂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監管問答》)。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修訂后的《監管問答》,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于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允許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
高莉強調,證監會將依法全面從嚴加強對上市公司融資的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切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當前民企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尤為突出。”中信建投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投資銀行部行政負責人劉乃生認為,證監會修改《監管問答》的出發點也在于此,希望通過資本市場的力量緩解上市企業(特別是民企)融資難問題。
華融證券常務副總經理張建軍表示,新修訂的再融資監管要求將有助于真正有需求且有必要的上市公司獲取資金,能更好適應當前上市公司經營客觀環境,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環境,能切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修訂后的《監管問答》,一方面,可規范和引導上市公司聚焦主業、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防止將募集資金變相用于財務性投資。另一方面,有利于緩解企業債務壓力,降低企業流動性風險,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卞永祖認為,本次修訂提升融資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有利于企業從長遠發展角度及時轉變經營戰略,合理安排資金使用,避免因為流動性困難導致經營困難,發揮資金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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