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或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
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于11月9日晚間聯合發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下稱《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見》拓寬了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夯實估值基礎,提升公司管理風險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依法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上市金融企業可以在合理確定回購實施價格、切實防范利益輸送的基礎上,依法回購股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形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二是鼓勵運用其他市場工具為股份回購提供融資等支持。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債等多種方式,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支持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簡便快捷方式進行再融資。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后申請再融資的,在一定規模內取消再融資間隔期限制,審核中給予優先支持。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采用要約或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視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納入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三是簡化實施回購的程序。上市公司股價低于其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股票上市已滿一年和現行回購窗口期(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事項論證期間)限制。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實施股份回購的,可以一并授權實施再融資。
四是引導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引導董事會主動與股東溝通交流,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積極作用。
上證報記者注意到,《意見》主要有三大亮點:一是基本明確“護盤式”回購標準;二是對金融類上市公司回購“松綁”;三是給回購后實施再融資開出“優惠”。
此前,根據公司法修訂后的條款,新增“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況下可開展回購。但對于此項標準尚需明確。根據《意見》規定,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需要進行回購。
在金融類上市公司回購“松綁”方面,《意見》明確,上市金融企業可在合理確定回購實施價格、切實防范利益輸送的基礎上開展回購,用于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意見》還提出,上市證券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通過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等形式進行。
此外,上市公司回購之后的再融資也可享受一定“優惠”。《意見》取消了18個月的時間間隔限制,即上市公司實施回購后申請再融資,融資規模不超過最近12個月股份回購總金額10倍,本次再融資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日距前次募資到位日不受融資間隔期的限制,審核中對此類再融資申請給予優先支持。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股份回購配套制度,穩妥推進相關工作。同時,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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