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距離滬倫通“通車”的時間越來越近,相關配套規則正密集推出。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繼11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等8項業務規則發布后,11月16日,上交所又發布了《滬倫通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一起發布的還有《關于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投資者通過權益信息披露系統申報披露權益信息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制定《滬倫通臨時公告格式指引適用指南》,是為了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便利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并披露公告。《指南》本身不構成信息披露標準,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如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暫行辦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關聯交易事項公告的,可以按照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慣例編制并披露,或者參照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一號臨時公告格式指引》規定的相應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
再比如滬倫通境外發行人、存托人披露中國存托憑證權益分派、現金紅利發放公告的,應當按照上交所規定的相關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并披露等。
根據《關于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投資者通過權益信息披露系統申報披露權益信息的通知》,滬倫通境外發行人的投資者,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及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履行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當通過上交所“權益信息披露系統”申報并在上交所網站上披露相關信息。
《滬倫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聲明”部分,要求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說明是否已明確知悉作為境外發行人的董事,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境外發行人從事“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等六種行為之一,致使境外發行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承諾”部分共七條,包括“本人在履行境外發行人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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