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包興安:近日,證監會發布了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定位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準則在首發審核業務中的具體理解、適用和專業指引,主要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與財務會計問題,各首發申請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可對照適用。本報就三類股東、投資收益占比、業績下滑、對賭協議、持續經營能力等相關問題,邀請專家解讀,以饗讀者。
■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其中涉及擬上市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契約性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情況的具體解釋。該解答明確提出五方面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256家,其中新三板有64家企業在排隊,占比25%。在此前也有不少新三板企業帶有“三類股東”,2018年有文燦股份、芯能科技攜帶“三類股東”成功過會。對于不少新三板排隊IPO的企業來說,采用“穿透+清理”雙管齊下的策略是IPO審核通過的關鍵。
聯訊證券研究院新三板首席分析師彭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證監會進一步細化了“三類股東”核查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這將提高核查效率。與之前比較,一些核心核查要求沒有變化,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產品要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等。
具體來看,擬IPO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三類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需要中介機構和企業核查披露五方面信息。一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二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并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冊登記;三是發行人應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四是發行人應當按照首發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五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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