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韓昱
據財政部網站9月2日消息,為支持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對承接主體在運用劃轉的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投資過程中,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通知》所稱承接主體是指《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規定的負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的主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劃轉國有股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受托對劃轉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的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等。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已繳納的稅款,符合該《通知》規定的,可予以退還。
據了解,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采取的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
2024年3月份,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國有股權運作管理、現金收益的投資運營等作了明確規定。
彼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規范劃轉的國有資本運作管理,促進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安全,同時也為承接主體開展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提供了依據。《辦法》拓寬了現金收益的投資范圍,有利于實現現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強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此外,《通知》也明確,將轉讓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投資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免征承接主體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運用現金收益買賣證券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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