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8月22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
速覽要點:
本次修改將標題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與以分類評價為主的規定內容相適應。
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完善評價框架。
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
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
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發揮好監管“指揮棒”作用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是證券公司監管的基礎性制度,《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該制度的主要法規依據,于2009年發布實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已形成較為成熟的評價體系,在引導證券公司強化合規風控、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距離前次修改已有5年,有必要對照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據證監會介紹,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關于完善行業機構分類監管體系、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突出“扶優限劣”、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等部署,中國證監會修改了《規定》。
《規定》于6月20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對修改思路和修改內容總體認同。中國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見,并相應修改完善《規定》。
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持目標導向。對照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針對性突出監管目標,校正行業機構定位、提升治理水平,發揮好監管“指揮棒”作用。
二是保持總體穩定。現行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框架總體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適度優化,不對既有評價體系進行重大調整。
三是加強統籌協調。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梳理整合專項評價指標,避免重復報送、減輕行業負擔。
從四方面進行修改
本次修改將標題調整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與以分類評價為主的規定內容相適應。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方面:
一、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的導向,完善評價框架。
一是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作為立法目的寫入第一條,明確監管導向,并將“實現持續規范發展”修改為“實現高質量發展”。二是第二條、第八條將現有評價框架調整為“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第七條明確功能發揮情況主要包括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情況,并在第十六條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功能發揮情況”專項評價。
二、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
一是考慮到現行《規定》對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均設有收入加分指標,因此第十三條不再對總的營業收入按排名加分、減少規模類指標重復加分。二是適當擴大加分覆蓋面,第十三條將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著”。三是第十三條提升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導證券公司堅持集約型的發展方向、提升經營效率。四是第十三條增設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資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代銷權益類基金產品、基金投顧發展等專項指標,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
三、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
一是完善有關公司評價結果下調手段的適用范圍,第十八條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為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二是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以行政監管措施的扣分分值為參照基礎,第十條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第九條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通過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于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四、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一是第十二條第三款明確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的,適當減少扣分分值,引導證券公司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損害后果,節約監管資源。二是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對通過變更控股股東等方式完成重大風險化解處置的公司風控指標達標的加分規則,支持適格主體積極參與風險證券公司處置。三是結合當前行業實際情況,對債券交易風險管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第3.03項)、資管業務風險管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第3.06項)等項目的扣分標準進行優化,引導督促證券公司針對性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防控。
下一步,證監會將做好《規定》實施工作,持續健全行業分類監管體系,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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