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據證監會網站9月12日消息,近日,證監會對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東通”)涉嫌定期報告等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經查,*ST東通連續四年虛增收入和利潤,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罰款2.29億元,對7名責任人合計罰款4400萬元,合計罰款2.73億元,對實際控制人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
證監會表示,*ST東通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況,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對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據記者了解,*ST東通是今年第12家因財務造假而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年內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數量創歷年新高。在市場人士看來,今年以來,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數量創新高,說明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動真格,形成了強大的執法震懾,促使上市公司及其“關鍵少數”更加敬畏市場,依法依規經營。
*ST東通被罰逾2億元
今年4月份,*ST東通退市風險就已浮現。4月14日,*ST東通發布公告稱,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彼時披露的調查原因就是公司涉嫌定期報告等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公司還在公告中提示了退市風險,“若后續經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將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隨后,公司股價接連兩個跌停,并持續走低,最低跌至4.13元/股,最大跌幅超過70%。今年二季度,公司股東戶數減少1.33萬戶。
4月30日,*ST東通披露2024年年報。因公司2024年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分別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公司股票自5月6日開市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并疊加“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變更為“*ST東通”。8月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從公司基本面來看,2023年以來,公司連續大額虧損。據Wind數據統計,2023年至2024年,公司歸母凈利潤分別-6.73億元、-5.76億元;今年上半年,公司繼續虧損,歸母凈利潤為-0.55億元。
9月12日,*ST東通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據告知書,*ST東通自2019年至2022年通過虛構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收入、利潤,導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另外,2023年,*ST東通非公開發行股票(即定增)融資22億元,公司在披露的《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之募集說明書》中引用上述期間數據,導致公司2023年定增構成欺詐發行。
最終,北京證監局擬對公司罰款2.29億元,對7名責任人合計罰款4400萬元,合計罰款2.73億元。
立體化追責提高違法成本
新“國九條”提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去年4月份退市制度改革,進一步細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單年大額造假、多年連續造假公司將被直接“紅牌罰下”。
去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提出,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嚴重財務造假的公司依法堅決予以退市,強化對相關機構和個人追責。
行政處罰僅僅是開始,*ST東通及公司“關鍵少數”后續可能還將面臨民事、刑事追責。
在民事追責方面,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投資者因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業內人士表示,符合條件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刑事追責方面,證監會表示,對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今年以來,財務造假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明顯增多,在市場人士看來,這說明對財務造假的立體化追責機制正在不斷完善。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立體化追責機制顯著提高了財務造假成本,強化市場參與各方的誠信意識,有利于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市場環境。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進一步完善財務造假行、民、刑立體化追責體系,提高行政處罰的威懾力,除了現有的罰款、警告、市場禁入等措施外,可考慮引入更多的懲戒手段,例如將財務造假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并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其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擔任企業高管等方面的權利;進一步建立更為便捷的投資者損害賠償訴訟機制,同時,健全民事賠償的計算標準和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合理、充分的賠償;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對財務造假的核心策劃者、組織者以及提供幫助的中介機構相關人員,依法從重處罰,增強刑罰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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