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為落實《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明確可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媒體的條件,經反復研究,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新聞出版署起草了《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于9月11日公布并正式施行。根據規定條件,證券時報等七家媒體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可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
證監會表示,《規定》堅持了四方面的原則,具體包括:一是要方便投資者獲取信息。信息披露媒體是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法定渠道。在確定媒體條件時,應當綜合考慮媒體的權威性、覆蓋面、發行周期及投資者獲取信息的習慣等因素,以保障投資者能夠及時有效低成本地獲取信息。二是要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符合條件的媒體應有一定的數量,這樣才能保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選擇權,促進媒體適度競爭,對其收費行為形成外部約束。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網站從事信息披露業務,也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三是要有利于維護良好信息傳播秩序。隨著信息傳播方式日益多樣化,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更需要維護信息傳播的權威性、有序性與可靠性。符合條件的媒體的數量不能過多,否則容易產生惡性競爭、損害信息傳播秩序,還會增加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四是要有利于為集中統一的電子化披露奠定基礎。根據成熟市場的經驗,集中的電子化披露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發展方向。當前,既要尊重部分投資者長期形成的信息獲取習慣,保留紙質媒體,又不宜大幅擴大媒體范圍。同時,應逐步加大電子化披露的比重,為條件成熟時全面采用集中統一的電子化披露創造條件。
《規定》共6條,根據上述原則,證監會對媒體條件及相關事項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是由中央新聞單位主管、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從事經濟類新聞采訪報道的日報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或者是在本規定發布之前,已經具有依法依規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經驗的日報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二是規定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核驗合格,且近三年內未因業務行為受過中國證監會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行政處罰。三是規定中國證監會與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相關規定,并同步公布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名單。對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實行動態監管,有關媒體不再具備規定條件或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將對名單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四是規定從事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強化自律管理,盡力降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成本,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據證監會公告,上述7家媒體分別是證券時報、金融時報、經濟參考報、中國日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是www.stcn.com,www.financialnews.com.cn,www.jjckb.cn,www.chinadaily.com.cn,www.cs.com.cn,www.cqsyzx.com,www.cn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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