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管理,7月10日,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水利發展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重復安排,但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辦法》表示,水利發展資金政策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與項目建設和維修養護無關的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
《辦法》表示,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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