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寧
1月31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向業內發布《期貨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通知,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整體來看,《規則》共六章四十一條,包括明確聲譽風險及聲譽事件定義、原則、建立機制和覆蓋領域等。
方正中期期貨總裁許丹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期貨市場在服務實體經濟中取得顯著成績,現階段,如何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和全面管控風險成為重要課題,這就要求期貨公司和從業者要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構建和維護好行業及公司的良好聲譽。從下發的《規則》來看,內容較為豐富,且對期貨公司和從業者能夠形成較好的引導和規范作用。縱觀期貨行業發展歷程,可以看到期貨市場已經承擔起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使命。
中期協表示,聲譽作為期貨公司長期培育積累的無形資產,不僅是期貨公司核心競爭力的構成要素,也是確保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戰略資源,加強期貨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培育和維護期貨公司及行業的良好聲譽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據了解,隨著期貨行業規模的逐漸擴張、期貨公司產品的日益多樣化、復雜化以及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發展,近年來期貨市場聲譽事件有所增多。同時,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聲譽風險管理意識存在個體差異,部分工作人員對聲譽風險的內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認識,存在把聲譽風險管理與公司風險管理、業務發展等割裂開來的情況。
考慮到期貨公司聲譽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中期協認為,有必要在聲譽風險管理方面建立統一的制度規范,從總體框架和具體操作上對期貨公司開展聲譽風險管理提出基本要求。
《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聲譽風險及聲譽事件定義;二是提出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原則;三是要求期貨公司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四是要求期貨公司確定聲譽風險的覆蓋領域和管理機制;五是規范聲譽風險的處理流程與應對措施;六是明確自律管理要求和適用范圍。
值得一提的是,《規則》明確要求期貨公司應設置新聞發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其中至少一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期貨公司應保障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新聞發言人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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