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將至,商家們開始“摩拳擦掌”,使用預付定金、搶先預訂、返紅包、贈送小禮品等一系列方式來吸引消費者的關注,不少“囤貨黨”“養生族”通宵達旦熬夜剁手。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11月3日發出消息,提示消費者,要慎重預付定金,警惕“明降實漲”。
對于消費者該如何在“雙11”大促之際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好自己的利益?《證券日報》記者采訪了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他表示:“網絡購物中,平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對于買賣合同的條款,雙方均有權利進行自由磋商和約定,平臺通過讓消費者勾選定金協議的方式,獲取消費者對該定金協議內關于不支付尾款,定金不退還約定的同意,屬于雙方對合同條款協商一致的表現。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在購物時同意賣家定金不退的預售協議,則賣家對定金不予退還是合理的。從法律上講,這符合平等主體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雙11”產生爭議的問題,不止是定金問題。有消費者反映,某些平臺發貨過快是抑制消費者“想退貨的心”;同時,所謂“雙11”大促,也不是每件商品都比平時便宜。
對此,李旻表示,盡管部分賣家提前發貨,這也并不能避免退款現象發生。因為消費者仍然受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款的保護,可以通過收貨后再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方式拿回定金及尾款。
此外,北京京師(泉州)律師事務所丁秋萍律師還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根據《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商家和消費者約定的是定金,那么消費者后期取消訂單時,商家對于消費者預付定金是可以不退款的,從法律上站得住腳。
丁秋萍還表示,實際生活中很多消費者對于定金規則并不知悉也不會打開協議進行閱讀,且平臺和商家往往是處于強勢的一方,因此為了避免在促銷活動中存在引誘消費者提前下單的情況,建議商家在涉及定金不退的條款后面補充,如果商家違約,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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