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質詢權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全體股東的基本權利,但廣大中小股東明顯“股微言輕”。在參加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東大會的過程中,投服中心發現有上市公司存在高管人員質疑股東質詢權的合法性、限制中小股東發言、針對中小股東提出的質疑選擇回避搪塞等問題。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或列席股東大會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都要記載在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參加北京轄區某通信公司股東大會時,在提問環節之前,投服中心行權人員介紹了中心基本情況。然而,該公司董事長不僅直接打斷發言,還質疑投服中心以股東身份參會質詢的合法性,并明確表示證券交易所的問詢是合法的,投服中心的問詢是不合法的。
此外,在現場提問過程中,該公司董事長依然認為投服中心行使質詢權是對股東大會的無理干擾,不應行權挑刺,關心公司好的基本面才是真正維護中小股東權利。
“投服中心在參加的100場股東大會中發現,有些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環節,有限制股東發言的情況。”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說。
對此,他舉例予以說明:深圳轄區某制造業公司股東大會在宣讀完議案后,會議主持人以會議時間緊為由只讓兩名股東提問發言,并且每名股東最多只能問三個問題。股東代表則選擇了投服中心和大股東代表。在大股東提問之后,投服中心行權人員再繼續發問時,被會議主持人制止。
在某互聯網公司股東大會現場,股東現場發言多次被該公司董事長打斷,股東無法問其想問的問題。
投服中心發現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在回答股東問題時似是而非、模棱兩可、態度敷衍、避重就輕的情況,或重復讀誦公告內容。
在山西轄區某煤炭公司股東大會現場,公司股東大會主持人對中小股東提出的問題選擇性地進行回答。尤其在針對具體財務指標問題時,回答浮于表面,不解釋根本原因;針對較為核心的問題,避重就輕或者按照已有公告的材料照本宣科。
此外,還有一些上市公司,當股東詢問逾期應收賬款不計提壞賬準備的原因,以及章程中存在不符合規章制度的反收購條款時不進行正面回復,反而認為中小股東“管的太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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