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證監會批準,上交所近日發布了《關于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中涉及的事項做出了針對性安排。
具體而言,《通知》結合紅籌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標境外市場有關紅籌企業發行上市的市場實踐,根據科創板審核規則、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作出四項針對性安排。一是針對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對賭協議中普遍采用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特殊權利的優先股等對賭方式,明確如承諾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相關權利,可將優先股保留至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且對轉換后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對待,為對賭協議的處理提供了更為包容的空間。
二是針對紅籌企業法定股本較小、每股面值較低的情況,明確在適用科創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按照發行后的股份總數或者存托憑證總數計算,不再按照總金額計算。
《通知》規定,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適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后的股份總數不低于3000萬股”;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是對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相關條件中的“營業收入快速增長”這一原則性要求,從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同行業比較等維度,明確三項具體判斷標準,三項具備一項即可;同時明確規定“處于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大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上述具體要求,充分落實科創板優先支持硬科技企業的定位要求。
四是針對紅籌企業以美元、港元等幣種標明面值等情況,明確在適用“面值退市”指標時,按照“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此外,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基于存托憑證的特殊屬性,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通知》的發布,與證監會此前降低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條件、明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紅籌企業發行股票和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境內減持存量股份用匯事宜處理等規定一起,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與紅籌企業回歸境內發行上市直接相關的配套制度,打通了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最后一公里”,將更有助于紅籌企業利用好包括科創板在內的境內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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