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5月10日,為貫徹落實《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關于從業人員登記管理的新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自律規則的決定》,將相關自律規則中與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的條款對應修改為登記管理規定。
記者注意到,此次條款修改主要涉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必備條款》《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等8項自律規則。如,《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第四條“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在執業期間持續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修改為:“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相關從業條件。”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其他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涉及從業人員“資格”“執業證書”等的條款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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