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見習記者 郭冀川
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關業務,保護投資者權益,近期,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可轉債指引》),7月1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8日。
可轉債是具有股債雙性的混合證券品種,能更好滿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多元化投融資需求。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改革不斷深化,上市公司積極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或購買資產,可轉債交易較為活躍,可轉債品種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投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著愈發重要的作用。
深交所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根據《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業務規范,修訂形成《可轉債指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范范圍,對定向可轉債的掛牌、轉股、贖回、回售、本息兌付、回購注銷等進行了規定。
二是強化可轉債信息披露,明確預計贖回條件觸發日前5個交易日及滿足贖回條件時、觸發轉股價格修正條件時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完善贖回、回售、轉股、停牌等業務規范,明確不行使贖回權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的“冷淡期”規定,明確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日、回售條件觸發日與申報期首日的間隔要求,完善贖回期間及轉股期結束前停止交易或轉讓的相關安排,完善股票停復牌時可轉債暫停或恢復轉股的安排。
四是明確可轉債申購或認購、交易或轉讓的短線交易監管要求。
五是強化中介機構的持續督導職責。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認真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持續完善可轉債制度供給,提升監管服務水平,維護市場穩定運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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