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于德良
正在繼續推進中的網貸行業風險整治、備案,又迎來了重大消息。
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即整治辦函〔2018〕175號,以下簡稱“175號文”)。
“175號文”分為總體工作要求、有效分類、分類處置指引、有關要求四部分。總體上,“175號文”要求,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有序可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份文件對于地方監管部門來說,是一份實操性很強的指導文件。目前行業的自律檢查工作進入收尾階段,通過這一輪的現場合規檢查,各地監管部門對行業整體風險情況更為清晰。在文件中全國網貸整治辦對網貸機構進行了明確分類,并針對各類風險情況給予具體監管措施。從這份文件來看,目前監管的重心是“精準拆彈,風險出清”,但遠未到網貸平臺備案階段。
繪制風險圖譜
明確任務清單
“175號文”要求,各地應充分利用之前的工作成果,在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制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根據“175號文”,網貸機構被分為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已出險指出現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未出險機構則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分為僵尸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規模較大機構,其中,規模較大機構根據風險狀況進行分類又分為高風險機構、正常機構。對于不同的機構,監管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在分類處置上,“175號文”對已立案機構處置的工作目標是,要提高追贓挽損水平。與當地公安部門緊密配合,掌握機構追贓挽損進度;及時公告機構信息,并做好網絡輿情管控,尤其是對自媒體輿情做好監測。而在已出險未立案機構處置方面,工作目標是,平穩有序處置風險。
引導部分機構
向網絡小貸等轉型
“175號文”在分類處置指引中,分為六部分:已立案機構處置指引、已出清未立案機構處置指引、僵尸類機構處置指引、在營規模較小機構處置指引、在營高風險機構管控指引、正常運營機構工作指引。
“175號文”明確表示將采取名單制管理。網貸機構整治名單鎖定為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錄入的機構,對于系統內未正常報數的網貸機構以及系統名單外的機構,各省網貸整治辦要立即移送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進行處置。各省網貸整治辦應加強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的信息維護,對每家網貸機構進行分類標識,在機構分類變化時及時更新機構狀態。
對于僵尸類機構,要盡快推動機構主體退出;對于在營規模較小的機構,堅決推動市場出清,引導無風險退出;對于在營高風險機構,要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對于正常運營機構,要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正常運營機構,“175號文”指出,應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有業內人士表示,從細分環節看,網絡小貸、助貸和導流機構并非同一種“屬性”。網絡小貸公司屬于持牌的“類金融機構”,那么,未來網貸平臺面臨轉型。對助貸機構和導流機構而言,網貸平臺在助貸導流環節還受到資管新規、銀行理財新規等政策上的約束,這些問題還需要研究和規范。
方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表明監管層希望網貸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專注主業,積極轉型,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網絡小貸公司準入門檻較高,對主發起人、注冊資本、高管團隊都有較高要求;網貸平臺有的側重于資產端,有的側重于資金端,轉型為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公司引流,可以發揮特長,同時不碰資金或少碰資金,發揮持牌機構識別風險、控制風險的能力特長,幫助網貸機構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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