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3月23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并從4月23日起實施。
在此之前,當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后,暫不受理、審核與其有關聯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證券監管的現行做法(以下簡稱“掛鉤機制”)。這套機制的建立與實施是與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以及市場約束機制不足、誠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夠的階段性特點相契合的。
從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強化中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范市場風險等方面確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懾了證券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獎優限劣,凈化市場環境的積極效果,得到了市場多數主體及廣大投資者的認可。
但也有一些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證監會反映,其并未涉嫌違法違規,因其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涉案而導致其行政許可申請項目受到限制。同時,針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掛鉤機制分別規定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規章中,且不同證券中介機構的掛鉤機制寬嚴程度不一。對此,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也有所反映。
鑒此,證監會對掛鉤機制的施行效果做了進一步的分析評估,深入研究了如何增強該套機制的針對性、有效性,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讓涉嫌違法違規主體對其行為負責的同時,減少其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影響,并據此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作了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修改嚴格貫徹落實了“依法、從嚴、全面”的監管理念,強化證券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勤勉盡責,進一步發揮好核查把關作用,同時也把握好與“持續服務”之間的平衡關系。
具體來講,一是統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中介機構掛鉤機制的政策要求。二是恰當處理涉案證券中介機構與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關系。本著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合理預期與合法權益的原則,減少掛鉤機制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合理預期與合法權益的影響。三是恰當處理機構責任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堅持以機構責任為主、個人責任為輔的原則,發揮證券中介機構在防范、控制、承擔風險等方面優勢。
2017年2月份,為了完善證券中介機構被立案稽查與行政許可申請掛鉤機制政策,強化證券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勤勉盡責,證監會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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